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晋0603执70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兴,总裁
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被执行人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巩国荣,总经理
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
本院在执行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与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晋060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8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明,被执行人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山西云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存款494687(其中案件受理费8485元、执行费7212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梁文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石磊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