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43335号
原告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满京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
法定代表人胡,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贵宝,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素琴,系公司员工。
被告尹,女,198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址唐山市路北区。
原告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与被告尹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原告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诉讼费,本院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杨 燕 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京(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