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103执1143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89年7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静宁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满京华艺峦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兴,系该公司法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七劳人仲裁字(2020)第0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扣被执行人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21498.8元的银行存款。
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
行人与执行标的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恩家
审判员 张永健
审判员 魏林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胡建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