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

某某与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2635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1月5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被告: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满京华艺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709519。

法定代表人:胡兴,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男,汉族,1986年1月15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树芬

人民陪审员  吴晓文

人民陪审员  张彦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通

书 记 员  邵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