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2635号
原告:**,女,汉族,1990年1月5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
被告: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西乡大道满京华艺峦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709519。
法定代表人:胡兴,该公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伟,男,汉族,1986年1月15日生,该公司员工,住成都市金牛区。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树芬
人民陪审员 吴晓文
人民陪审员 张彦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王 通
书 记 员 邵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