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18)晋0603执70号
***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晋0603民初36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于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八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八年四月二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由被执行人***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尚为照明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236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10663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485元。
开户银行:朔州市平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
账户名称: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账号:210××**
特此通知。
审判员***
二O一八年四月四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