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中天亨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大同市开发区旺旺租赁站、乌兰察布市中天亨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2197号之二
原告:大同市开发区旺旺租赁站,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新建南路77号。
法定代表人:陈继红,该公司经理。
被告:乌兰察布市中天亨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察右前旗土镇向阳街陶缘小区。
法定代表人:赵和兵。
原告大同市开发区旺旺租赁站与被告乌兰察布市中天亨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大同市开发区旺旺租赁站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同市开发区旺旺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27.0元,由大同市开发区旺旺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闫 谱
审判员 苏 艳
审判员 周毅超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禹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