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航**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内0223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0002243321438,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银安东路11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航**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223MA0MWY9M1A,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达尔罕茂明安联合旗巴润工业园区管委会创业楼内(园区内)1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智达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100MA0NKT6A6X,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恩和大厦12层12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西北电力建设甘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航**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航天智达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10日以(2023)内02执575号执行裁定书指定***人民法院执行。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11月15日以(2021)内02执保3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航**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991********的银行存款127489260.5元;又于2022年11月8日续行冻结了被执行人***航**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991********的银行存款127489260.5元。我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分别于2023年8月7日、8月10日、9月5日、9月18日、10月23日,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航**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航天智达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保险、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总局等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航**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保险、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工商总局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航**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蒙B8××**汽车一辆、蒙B1××**汽车一辆,均已查封,无法找到车辆实物;未发现被执行人内蒙古航天智达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保险、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工商总局有财产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航**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有蒙AU××**汽车一辆,已查封,无法找到车辆实物;我院于2023年9月11日对被执行人***航**昇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市分行营业部账号为6991********的银行存款57600000元进行司法扣划。案外人河南平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8日对上述扣划款项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依法于2023年10月30日驳回了案外人河南平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案外人河南平高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异议之诉,现案件正在审理期间。 我院于2023年12月14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约谈申请人,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 凤 革 审判员 **如拉 审判员 原  杰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刘 环 宇 附:本案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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