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2民终6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龙旺,男,1984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平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尤德,男,1976年6月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大冶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景晖花园小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7138948M。

法定代表人:曹辉荣,该公司董事长。

二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毛秋明,广西平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住所地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朝阳路城东工业园内会信用代码12451225574570934U。

法定代表人:蒙文勇,该委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振文,广西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周龙旺因与被上诉人徐尤德、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5民初9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桂1225民初97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周龙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剑峰

审判员  韦海平

审判员  陈一锋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兰小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