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10执85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执行人: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凯旋路16号广西裕达集团南宁五象总部基地广东大厦二十层2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8MA5P4M7C3D。
法定代表人:吕志雄。
被执行人: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狮山路6号公共租赁住房一期17号楼二层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077138948M。
法定代表人:曹辉荣。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强制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桂0122执85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瑜
审判员 梁恒斐
审判员 陆子贤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莫淑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