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108民初4698号
申请人:***,男,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申请人:***,男,196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林市叠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华,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岑延俊,广西桂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全州县。
被申请人: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石柱岭一路3-1号中都·澳海蓝湾10号楼1单元501号。
法定代表人:曹辉荣。
被申请人: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朝阳洞路建材巷1号。
法定代表人:曾伯川。
原告***、***与被告***、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南宁市吉凯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17551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市中心支公司以其出具的金额为1617551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编号:6615492020450381000009)提供担保。申请人***、***预交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17551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当事人若需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胜贵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雪婵
书 记 员 郑景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