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8执保221号
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根据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469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
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3月5日解除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建行)存款617551元的冻结;2021年3月10日解除案外人胡秀凤名下位于不动产权的查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469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