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桂0108执保1104号
***、***、***、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中铁八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0)桂0108民初4698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冻结被申请人广西辉业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617551元(建行),实际冻结161755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11月27日至2021年11月27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0)桂0108民初4698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保全完毕。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