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香盛轩核桃专业合作社

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卢氏县香盛轩核桃专业合作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知民初32号
原告: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坝乡东晓景产业园205号F区一层1883。
法定代表人:祝寸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明聪,北京汉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核桃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三门峡市***迎宾路县委党校楼下。
法定代表人:张卢峰。
原告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核桃专业合作社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版之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占通
审判员  景志贤
审判员  范俊洁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葛秋燕
书记员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