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德泰通信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德泰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等与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朝阳门分中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辖终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易亨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三环东路28号易亨大厦三层。

法定代表人:宋士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华格,男,1990年1月11日出生,北京易亨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务专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市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朝阳门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演乐胡同54号。

法定代表人:杜纪培,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旭春,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东,北京市尚荣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弘益鼎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8号西座12B03。

法定代表人:王新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任平,男,1992年4月16日出生,北京弘益鼎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第三人:乾元资始教育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桥斜街59号院5号楼1层103。

法定代表人:张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敏,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四川德泰通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寺中街29号。

法定代表人:祝继成,执行董事。

上诉人北京易亨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易亨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东城区房屋土地经营管理一中心朝阳门分中心(以下简称朝阳门分中心)、原审第三人北京弘益鼎视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乾元资始教育科技(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德泰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59375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易亨公司上诉称,易亨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易亨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朝阳门分中心对于易亨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朝阳门分中心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向易亨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易亨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等,涉诉房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对于易亨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易亨电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学芹
审  判  员   王 瑞
代 理 审 判 员   蔡 琳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吕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