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蓟州区史洪民建材销售部、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民初20号之一
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史洪民建材销售部,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别山镇人民政府东500米路北。
经营者:史洪民,男,1975年1月26日,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被申请人: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罗庄子村村民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德才,执行董事。
原告天津市蓟州区史洪民建材销售部与被告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史洪民建材销售部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天津市蓟州区史洪民建材销售部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64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国动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亚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