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时立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津01执复37号
复议申请人时立国不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蓟州法院)(2020)津0119执异18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蓟州法院查明,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佑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蓟州法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津0119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天津佑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231,000元并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人民币231,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另查,蓟州法院在审理天津市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天津市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向蓟州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蓟州法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津0119民初27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人民币1,4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时立国对上述保全裁定不服,提出执行异议。
蓟州法院认为,异议人时立国申请撤销(2020)津0119民初2787号民事裁定中对人民币313,030元的保全措施,其异议请求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的受理范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时立国的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时立国提出的执行异议请求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应对其执行异议进行审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9执异185号异议裁定; 二、发回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雪梅 审判员  董国强 审判员  侯金砖
法官助理牟玉瑶 书记员夏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