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蓟州区鑫**建筑材料经营部、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503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蓟州区鑫**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管驿村村委会西50米。

经营者:吕亚平,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木梓,天津木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罗庄子村村民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德才,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蓟州区鑫**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29502.5元,并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3871元及本案执行费。

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津F×××××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宁红波

审 判 员 霍建亮

审 判 员 刘 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传科

书 记 员 赵丽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5033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蓟州区鑫**建筑材料经营部,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渔阳镇管驿村村委会西50米。

经营者:吕亚平,女,197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代理人:李木梓,天津木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罗庄子镇罗庄子村村民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陈德才,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蓟州区鑫**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429502.5元,并由被执行人负担诉讼费3871元及本案执行费。

本院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及财产调查情况如下: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津F×××××的机动车一辆,本院已轮候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无存款、不动产登记信息;

4.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能实现债权。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告知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宁红波

审 判 员 霍建亮

审 判 员 刘 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 高传科

书 记 员 赵丽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