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19执异86号 案外人:时立国,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别******西400米。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罗******村村民委员会院内。 法定代表人:***,经理。 在本院执行天津市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时立国对本院保全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40万元财产不服,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津0119执异185号执行裁定书,时立国不服,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31日作出(2021)津01执复37号执行裁定书,发回本院重新审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并于2021年8月6日举行了听证。案外人时立国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其诉讼代理人***、***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时立国称,2018年3月,案外人以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了天津佑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承包合同,因天津佑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将工程余款30万元结算给时立国,故时立国以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起诉了天津佑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诉讼费用均由时立国支出。在执行程序中,法院将天津佑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价值30万元的车辆拍卖。又因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天津市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料款,时立国的上述30万工程款被法院保全,故此时立国申请撤销(2020)津0119民初2787号民事裁定书中对属时立国所有的313030元的保全,并将此款发放给时立国。 天津市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称,时立国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不成立,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理由是:(2019)津0119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涉案工程款由天津佑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故保全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该涉案工程款无错误。 本院查明,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佑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0日作出(2019)津0119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天津佑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给付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1000元,并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以231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天津佑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质量保证金77000元,并自2019年3月3日起至保证***之日止以77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019年8月13日,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对于(2019)津0119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案号为(2019)津0119执4203号,于2019年12月23日作出(2019)津0119执420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0年6月22日,本院对于(2019)津0119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恢复执行,案号为(2020)津0119执恢478号,在该案中对于天津佑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车辆2部进行了拍卖,共得拍卖款303400元。另查,本院在审理(2020)津0119民初2787号天津市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天津市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作出(2020)津0119民初278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转入执行保全程序,案号为(2020)津0119执保278号。在(2020)津0119执保278号案件中,经天津市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保全财产线索,本院对于(2020)津0119执恢478号案件中的车辆拍卖款进行了保全。时立国对上述保全天津佑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313030元车辆拍卖款不服,以该款系其以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包工程的款项,应属其个人所有为由,提出执行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外人时立国提出的异议请求是否成立。案外人时立国主张,涉案的313030元应属于其所有,应撤销(2020)津0119执保278号案件中对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天津佑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313030元的保全措施。时立国提交天津佑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佑健项目园区一期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天津佑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证明复印件各1份,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主张成立。天津市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时立国的主张提出反驳,称涉案的313030元系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天津市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对时立国提交《天津佑健项目园区一期零星工程施工合同》、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的真实性认可,对于天津佑健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的证明真实性不认可,对于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天津市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2019)津0119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证明涉案工程款归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时立国对于该判决真实性未提出异议。时立国提交的证据,虽具有客观真实性,但不能证明其待证事实,对于其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天津市九鑫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欠其工程款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认为,时立国以案外人身份提出的排除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其是否系权利人,现时立国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其系被保全的313030元案款的权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时立国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浩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