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1民初1392号
原告:时立国,男,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仁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万和花苑**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时立国与天津信源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时立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时立国撤诉处理。
审判员 孙 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