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郑州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302执恢210号
申请人郑州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地址郑州金水湿民航路19号楼1座1单元9层918房;
法定代表人雷霆,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176314388,地址宛城区伏牛路22号;
法定代表人陆智勇,任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郑州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豫1302执恢21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边晓明
审判员  任远征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臧 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