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郑州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302执2274号
申请人郑州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霆,任公司总经理,地址郑州金水湿民航路19号楼1座1单元9层918房。
被执行人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机构代码证,176314388;法定代表人陆智勇,任公司总经理,地址宛城区伏牛路22号。
本院在执行郑州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河南省中原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
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10月29日、2019年2月1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银行账户已冻结,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现在住所或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找到被执行人后,恢复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豫1302执227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边晓明
审判员  任远征
审判员  王 硕
二〇一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臧 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