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虞民初字第2074号
原告***,女,198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木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雷霆,经理。
被告***,男,1986年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郑州天健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王勇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