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22民初3454号之一
原告:桐庐县城南街道良富挖掘机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浙江省桐庐县。
经营者:***,男,196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桐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绿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桐庐县城南街道良富挖掘机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杭州绿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庐县城南街道良富挖掘机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13元,减半收取306.5元,由原告桐庐县城南街道良富挖掘机租赁服务部负担(已预交)。
审判长俞明荣
代理审判员*杰
人民陪审员罗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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