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0291财保12号
申请人:杭州绿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南环路1568号寰诺大厦809-82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4099984141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上海君悦(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开封新区绿城置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E8WB4A,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开封片区汉兴路与八大街交叉口东南角新安苑1号楼505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杭州绿圳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开封新区绿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开封新区绿城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60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