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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1民初325号
原告: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金宗,上海市郑传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经营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华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县南新乡。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慧,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中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2017年10月27日原告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2017年11月28日原告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上海颖川佳固信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196229.21元,退回其155329.21元。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