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24民初597号
申请人:***,男,196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申请人:***,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
被申请人:***,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乡名坊雅苑6栋0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897083637。
法定代表人:李如仁。
原告***、***与被告***、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两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55282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并提供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一辆小汽车(车牌号为赣F6××××)作为本案的担保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保护自身权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担保财产,申请人的申请合法、
有据,故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赣F6××××小汽车一辆;
二、冻结被申请人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282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肖志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章李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