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安富基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1民初4457号
原告:江西安富基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注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139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3836274K。
法定代表人:王国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越华,江西坚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收到原告江西安富基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后,依法对该案立案受理。立案受理后本院依法向原告江西安富基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告知其在接到《受理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1865元,但原告江西安富基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安富基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本院对于原告江西安富基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的起诉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西安富基建筑设备安装租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志雄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祝节刚
书 记 员 贾惟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