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勃利县人民医院、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勃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0921民初968号 原告:勃利县人民医院,住所地勃利县友谊东街3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0921414348752A。 法定代表人:***,该医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黑龙江大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富山乡名坊雅苑6栋0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89708363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 原告勃利县人民医院与被告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二被告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质保期内应承担的维修费用及消防不合格产生的改造费用暂计129,635.00元(具体以鉴定意见为准,另行增加诉讼请求);2.要求二被告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等一切费用。事实与理由:第一被告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方式取得了原告勃利县人民医院改扩建工程的承建权。2015年9月25日第一被告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告勃利县人民医院签订了《建设施工合同》。第二被告***系涉案工程负责人。《建设施工合同》约定工期为2015年9月25日起至2016年10月30日止。合同约定固定单价,价款为31,985,453.11元。涉案工程于2019年6月14日竣工。2019年10月工程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原告勃利县人民医院发现楼房存在多处漏水、照明灯及应急灯不亮、装修开裂、消防验收不合格等问题。勃利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发现工程消防设施不合格,没有颁发消防安全合格证,并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原告勃利县人民医院立即整改。为此,原告勃利县人民医院多次找到二被告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协商相关问题均遭到拒绝。原告勃利县人民医院只能自行投资进行消防整改及质量问题维修,目前已花费129,635.00元,现涉案工程仍在持续维修中。因多次与二被告润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协商无果,为了维护原告勃利县人民医院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依据《民法典》第791条、第80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勃利县人民医院不能提供第二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视为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依法驳回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勃利县人民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46.35元,依法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胡旭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