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91民初7008号
原告:山东泺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恒大城8号楼2**1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MA3PQX162G。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4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5006834939070。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东泺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山东泺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泺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