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402执30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申请执行人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浙0402诉前调确20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甲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于法有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402执30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