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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鑫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兴丰建设景观有限公司公证债权文书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402执30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甲。 被执行人:乙。 申请执行人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4)浙0402诉前调确206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8月19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甲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核,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于法有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4)浙0402执30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