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02民初5129号
原告: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州市漳州台商投资区角美镇福井村田边自然社。
法定代表人:王辉煌,主任。
被告:福建万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昼锦坊******。
法定代表人:李毅,经理兼执行董事。
原告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福建万禹建设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民委员会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民委员会自主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员 吴洁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甘梅榕
书 记 员 游春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