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闽0502执26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
法定代表人苏文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德昌,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市递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
法定代表人张孝春。
申请执行人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市递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的(2020)闽05民终2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泉州市递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支付申请执行人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3月31日止的租金、房屋占有使用费人民币1538493元、水电费人民币130999.8元;2.支付申请执行人相应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3.支付申请执行人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5522.46元;4.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承担本案一审案件本诉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及执行费人民币24444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以下执行行为:
1.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于2020年9月11日、2020年9月14日、2020年10月27日先后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开设账户、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车辆、互联网金融、证券、工商、保险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泉州市递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除少量存款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2020年9月18日先后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
2.2020年10月12日,本院依法向泉州市不动产交易登记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泉州市递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房地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房地产登记信息。
3.2020年10月2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泉州市递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孝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其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因被执行人泉州市递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泉州市递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孝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但因查无其下落,司法拘留暂无法实施。
5.2020年11月24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其本案的执行进展情况,并征求其对本案的意见,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尚未实现。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少量存款外,查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已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闽05民终20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赖莹莹
执行员 黄杏峰
执行员 林清波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江佳音
引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