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502民初2157号
原告: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苏文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昌,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林奕民。
原告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源和公司)与被告***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下简称中焺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德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焺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源和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案涉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2.判令中焺公司立即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共计26690元给源和公司,并支付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按2%/月计算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给源和公司;3.判令中焺公司缴纳的租赁保证金5580元归源和公司所有;4.判令中焺公司立即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注销以租赁房屋作为登记注册地址的手续;5.本案律师代理费3000元由中焺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源和公司、中焺公司于2017年7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编号:2010103),由中焺公司向源和公司承租址在鲤城区××街××号××号楼××层面积为62㎡的房屋用于办公,租赁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起至2022年7月31日止。月租金标准为30元/㎡/月,租金自2018年8月1日起每年递增7%,租金按月支付(即每月5日前付清当月租金)。中焺公司仅支付2017年8月至10月的租金,自2017年11月起就未再支付租金,源和公司多次向中焺公司催讨租金无果,且中焺公司亦拒接源和公司电话。鉴于此,源和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和10日分别在中焺公司大门张贴催款通知,要求其支付2017年11月至2018年11月期间的租金24700元。2018年12月下旬,中焺公司在未通知源和公司并征得源和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单方毁约并搬离租赁房屋。中焺公司的行为属于违反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所以源和公司据此请求法院确认至2018年12月31日,该租赁合同解除。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六条第五款: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并按本次应交租金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30天欠交租金,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有权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及第十三条第三款: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各项义务的,……应给予对方充分有效的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受损方因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鉴于中焺公司长时间拖欠租金且在未通知源和公司的情况下单方毁约并搬离租赁房屋。源和公司只能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由此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均应由中焺公司承担。
中焺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中焺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源和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址在鲤城区××街××号××幢系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由源和公司负责经营管理。2017年7月30日,源和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与中焺公司作为承租方乙方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房屋地址为泉州市鲤城区××街××号××;租赁房屋为11号楼二层,租用面积62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办公;房屋租赁期自2017年8月1日至2022年7月31日,共计五年;月租金标准为30元/㎡,租金从2018年8月1日起每年递增7%;租金按月支付,每月5日前缴纳当月租金,首月租金与租赁保证金一并缴纳;乙方逾期交付租金,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并按本次应交租金的每日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甲方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逾期30天欠交租金,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本合同,并有权不予退还租金保证金;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相当于三个月的租金的款项作为房屋租赁保证金即5580元;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解除合同的,或者乙方提前解除合同的,甲方已收的租金保证金不予退回,乙方还应当还清所有租金、费用及滞纳金,如果还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给予赔偿;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前,乙方须向有关部门变更、注销任何乙方以租赁房屋作为登记注册地址之用途的手续,并在返还租赁场所后的三十日前向甲方出示相关证明;乙方在租赁期内提前退租的,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前退租,在上述情况下,乙方的租赁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如果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包括但不限于利润上的损失、本可节省或避免的损失、附带损失或其他经济上的间接损失等,应当给予对方充分有效的赔偿,赔偿范围应足以涵盖所有受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受损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保全费、执行费、差旅费、评估费、鉴定费、拍卖费、调查取证费及律师费等,并使受损方不受损失。该合同还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源和公司依约将案涉房屋交付中焺公司使用,中焺公司向源和公司支付租赁保证金5580元。但中焺公司仅支付2017年8月至10月的租金,自2017年11月起就未再支付租金。源和公司于2018年12月3日、10日分别在中焺公司大门张贴催款通知,要求中焺公司支付欠付的租金。2018年12月下旬,中焺公司擅自退租搬离租赁房屋。截至2018年12月31日,中焺公司积欠租金共计26690元。另查明,中焺公司工商登记的企业地址为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号楼××层。源和公司委托律师参与本案诉讼,已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
本院认为,源和公司将其代为经营管理的址在鲤城区XXX街XXX号的部分房产出租给中焺公司,并与中焺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该合同当事人主体适格,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源和公司依约将案涉租赁物交付中焺公司使用后,中焺公司未依约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的租金,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因中焺公司在2018年12月下旬以搬离案涉租赁物的方式退租,故源和公司作为守约方请求确认案涉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中焺公司积欠的租金仍应支付给源和公司,故,源和公司要求中焺公司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租金共计26690元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案涉合同约定中焺公司逾期交付租金,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按本次应交租金的每日5‰即每月15%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起诉时,源和运营公司自愿将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降低为每月2%,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案涉合同约定中焺公司应于每月5日前支付当月租金,故源和公司请求中焺公司支付尚欠租金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每月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约定,中焺公司逾期交付租金30天或提前退租的情况下,租赁保证金不予退还,故源和公司请求租金保证金5580元归其所有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合同还约定,任何一方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还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赔偿范围包括律师费等。故,源和公司要求中焺公司承担其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中焺公司虽已退租,但未依约变更其企业地址,现源和公司要求中焺公司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变更、注销以租赁房屋作为登记注册地址的手续,符合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中焺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与***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编号2010103)于2018年12月31日解除;
二、***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租金共计26690元,并支付自2017年11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以当月欠缴租金为基数,按每月2%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三、***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已付的租赁保证金5580元归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四、***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注销以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XXX街XXXX号源和堂1916创意园11号楼二层作为登记注册地址的手续;
五、***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泉州源和创意产业园运营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9元,由***焺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史赠莹
人民陪审员 傅金刚
人民陪审员 陈秋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连丽娜
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民事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第九十八条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
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二十六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
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