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鲤民初字第6095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10月24日出生,住福建省浦城县。
原告***,男,汉族,1975年6月12日出生,住江西省乐安县。
上列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福建顺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盛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福建百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泉州中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300元,减半收取为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速录员XX鑫
民事裁定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