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桂1228民初947号
原告:唐和中,男,汉族,1964年9月28日出生,农民,原籍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辉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3月28日出生,大学生,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系原告之子。
被告:***(曾用名:***),男,壮族,1979年2月19日,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高岭镇德康村南下队33号.
被告: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址南宁市青秀区双拥路36号南方食品大厦十楼1005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祥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唐和中诉被告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唐和中于2016年12月10日以所诉被告***主体不适格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和中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长梁瑜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韦昌堂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