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109执73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邕宁区张村路北侧牛湾作业区一标管理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672488520P。
法定代表人:植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3栋4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64830998D。
法定代表人:谭丽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21)桂0109民初38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没有按照判决书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本案申请的执行标的为:1、支付货款1160356元及违约金353921.34元;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支付案件受理费949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担保保险费1375元、代理律师费46400元、申请执行费19064元。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财产查控系统向金融、国土、不动产、工商、车管等部门查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桂AD××**、桂A2××**、桂A0××**、桂AT××**汽车,但未实际控制该车辆,暂无法处置。除此之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直接执行。2022年10月19日,本院将案件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其代理人,并就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处理意见征询其意见,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有效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了上述财产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修正)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尚在查封期间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查封期限届满后,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间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由申请执行人承担相应财产损失的风险或其他法律责任。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振航
审判员 黄 诚
审判员 李丽名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卫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