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0802执1516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达开路与荷城路交汇处。
负责人:刘英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谭丽茜,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依照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8民终36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支付工程款1237354.84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59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本院于2021年5月8日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依法查询银行、车辆、不动产、国土、公积金、工商等部门,查询到登记在被执行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桂A2××**奔驰牌汽车一辆。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扣押上述车辆并依法裁定拍卖,经第一次拍卖于2022年2月11日以人民币157727元的价格成交,该款已进行了分配。被执行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车辆未能实际控制,且为轮候查封。除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237354.84元及违约金、案件受理费159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4982元。本案执行得款199389元(含车辆拍卖款157727元),扣除执行费14982元、辅拍费2077元、拖车费及开锁费合计1900元、靖西市人民法院另案分配金额63762.9元,本案已执行到位116667.1元(含案件受理费159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其余未能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黎红耀
审 判 员 葛 娟
审 判 员 谢 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辉
书 记 员 宾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