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81财保8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11月9日对告申请人百色钢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桂1081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桂1081财保8号民事裁定书正文部分“百色钢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补正为“百色钢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员 吴合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宗鑫
书 记 员 岑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