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百色钢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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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081财保8号
申请人:百色钢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百色市那毕乡大同村何屋屯。
法定代表人:覃刚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其辉,广西桂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南宁市青秀区东葛路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3栋4706号。
法定代表人:谭丽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覃平思,男,1987年3月6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申请人百色钢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覃平思名下价值150,000元的财产进行查封或冻结。申请人百色钢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以价值150,000元的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号为20484245000021000214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百色钢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进行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覃平思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0元进行冻结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百色钢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吴合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宗鑫
书 记 员 岑凯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