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1081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百色钢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那毕乡大同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3栋47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百色钢升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桂1081民初332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租金132400元、利息6647.56元(利息暂计至2021年9月26日,之后的利息,以欠付租金为基数,按照市场报价利率3.85%计付,直至为付清欠款止),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790元及执行费1986元,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在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有部分存款已被其他法院进行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此外,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经进行线下传统调查,被执行人亦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39047.56元,本院已执行0元,尚有139047.56元未执行。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可供执行且对本院的执行表示认可,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据此,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蒙 斌
审 判 员 农定祝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智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