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桂0109执保723号
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土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
关于申请人广西嘉润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南宁土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依据本院作出的(2021)桂0109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了以下保全行为:
一、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南宁土佳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560677.34元,开户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葫支行、实际冻结0元;2.南宁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融广场信用社,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0月21日起至2022年10月20日止;
二、轮候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1560677.34元,开户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长湖路支行,实际冻结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
三、冻结被申请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额度为额度为1560677.34元,开户行、账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市贵城支行,实际冻结92.48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2年11月8日止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桂0109财保35号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部分保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