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81执87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执行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3栋470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靖西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081民初3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31888.06元和垫付拆架人工费58000元、利息4064.27元,共计193952.33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49元,申请执行费2809元,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6月29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支付申请人***100000元(已履行);二、被执行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未履行金额93952.33元履行完毕;三、被执行人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049元,申请执行费2809元。本院认为,现因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于近期内被执行人无法履行完毕,属于和解长期履行,据此,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桂1081执879号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程序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蒙 斌
审判员 ***
审判员 农定祝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