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802民初36号
原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住所地贵港市达开路与荷城路交汇处东南角锦泰尊品1幢6层1**60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MA5KDTN19R。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诚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118号南宁青秀万达广场东3栋47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664830998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贵港市中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港市工业品批发市场西侧(南梧公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800747959201W。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3月8日出生,壮族,该公司员工,户籍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现住贵港市港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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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份号码4527301985××××××××。
原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与被告广西昊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西贵港市中大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2021年2月4日上午8:30,原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918元,减半收取计1959元,由原告广东星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