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华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622民初1659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树路,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华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临泉县前进路与阜临路交叉口东北角商住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72377034R。
法定代表人:韦彩云,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9年8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亚,蒙城县漆园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彩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树路、二被告华彩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学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华彩公司、***支付其材料款45148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依法支付利息;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20年4月17日将许疃镇卢老荒村和东湖村大礼堂两个工程项目的木工劳务分包给***,下欠***材料款45148元。经多次催要,被告未支付。
华彩公司辩称,其不是适格被告,其未和***签订任何提供材料协议,***也未提供法定依据,其与***没有关系。
***辩称,***提供的材料款依据未经其签字确认也未经其指定人签字,该证据存在严重缺陷,不能证明***实际使用该材料的事实,应驳回***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7日,***与***签订《施工协议书》,双方约定***承包蒙城县许疃镇卢老荒村大礼堂和东湖村大礼堂,承包范围和方式:木工每处轻工58000元,钢筋每处轻工30000元,木工保含除模板以外的所有辅材料,钢筋工包含制作和绑扎,工程总价款176000元,双方还约定了权利义务及付款方式。该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撤离施工现场,经劳动监察大队调解,***已支付相应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与***签订的《施工协议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无效。华彩公司不是合同的相对人,不应承担工程款的给付责任。***提供的采购单不能证明采购的物品是用于案涉工程。***与***约定工程总价款17.6万元,***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完成的工程量、***应当支付的工程价款及已经收到的工程款,其诉讼请求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本案纠纷发生在民法典生效前,适用当时的法律和司法解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929元,减半收取464.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文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张小毛
书 记 员 闫 旭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