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皖1221民初92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9月12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9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原告:***,男,汉族,1960年8月2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

以上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德武,安徽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4月6日生,住临泉县。

被告:安徽华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前进路与阜临路交叉口东北角商住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723770348。

法定代表人:韦彩云,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后,后因案件复杂转为普通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德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徽华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方支付拖欠原告方工钱2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事实和理由:***找到三原告,让其在安徽华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承包建设的临泉县张集中学工程干活。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包工头***一直不支付工钱,2019年4月29日,***给原告方出具欠条,承认了拖欠25000元的事实,但欠条出具后仍不支付工钱。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三原告给被告***务工,2019年4月24日经结算被告***尚欠三原告25000元未支付并出具欠条一张。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劳务关系,双方经结算后,被告安徽***共欠三原告25000元未支付,对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被告安徽华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25000元,因原告未能提供安徽华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欠款的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庭审中,原告自愿同意如胜诉由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诉讼费,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抗辩和质证权利,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欠款25000元,诉讼费42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元,由原告***、***、***负担;公告费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孙文政

审 判 员  刘 渊

人民陪审员  马恩领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 阳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零七条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由败诉方向人民法院交纳,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

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