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华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安徽华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1221民初第10662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6月16日生,住安徽省
县韦寨镇田庄村小韦庄3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林,安徽鸣理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德武,安徽鸣理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90年05月28日生,住安徽省临泉县,身份证号码
341221199005280244。
被告:安徽华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泉县前进路与阜临路交叉口东北角商住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7237034R。
原告**与被告***、安徽华彩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徐先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韦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