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立忠与江苏尚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少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3民初1851号
原告:成立忠,男,1969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乃楼,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尚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许士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阜宁县。
被告:章少久,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环保科技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成立忠与被告江苏尚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少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成立忠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成立忠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立忠撤诉。
案件受理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成立忠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