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尚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与江苏尚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少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923民初1847号
原告:***,女,195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玲,阜宁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尚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许士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阜宁县。
被告:章少久,男,196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环保科技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江苏尚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章少久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