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绿都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与合肥市绿都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包民二初字第02598号
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庄操,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绿都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曾峰,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市绿都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宇翔混凝土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378元减半收取1689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文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