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皖0191执998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绿都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曾峰,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报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10)合***一初字第00520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徽报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合肥市绿都园林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报元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28600元【其中,工程款620000元、案件执行费86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